
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二項、第48條: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,應舉辦公聽會,聽取民眾意見;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:舉辦公聽會時,應邀請有關機關、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、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他項權利人、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,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。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,應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,並張貼於當地村(里)辦公處之公告牌;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者,並應於專屬或專門網頁周知。
開會事由:「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107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」公聽會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