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自辦都更

在都市更新事業中的實施者,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:

自辦─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主導

民辦─建設公司主導

公辦─政府主管機關主導

自辦的部分,所有資金來源為地主自有資金或向銀行借貸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,超過七人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,可自組都市更新會,向政府申請成為合法的法人組織,或委託更新事業機構實施。

關於整建維護

整建、維護為都更條例第4條中進行都市更新的兩種處理方式:

整建:改建、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及設備,改進區內公共建設。

維護: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,以保持其良好狀況。

會以這兩種方式進行主要原因可能是以下狀況:15年以上老舊建築物其結構物狀況尚為良好;重建整合不容易;提升建物機能。

一般常見的整建維護方式包括:外牆拉皮、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、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、增設電梯等。

新政策

民國103年8月29日內政部通過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」修正草案:1.重建方式之自辦都更者,擬訂都更事業計畫的補助上限提高為500萬元。2.整建維護方式都更,可額外獲得建物耐震評估費用的補助,以及最多每平方公尺4千元的結構補強工程費補助,並可補助增設升降機。以此鼓勵地方政府輔導更多民眾自行實施都市更新﹝整體調整之補助經費請見下表﹞。這次修正主因是因應人口老化趨勢,希望鼓勵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設備,並提高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,以維護居住的安全。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台灣的老年人口比例將在107年超過14%114年超過20%進入「超高齡化社會」即未來每5人之中就有一個是老人,因此居住品質及設計上需特別考量老年人之使用安全。

補助經費調整表
補助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
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(重建) 補助上限為450萬元/案 提高補助上限制500萬元/案
建物耐震詳細評估費用(整建或維護)

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核算

舉例:建物總樓地板面積5,000平方公尺,得補助58萬8千元/案

老舊建物結構補強費用(整建或維護)

1.現行補助以建物外牆修繕、屋頂防漏水等工程補助為主,補助上限為800元/平方公尺。

2.補助上限為總工程經費45%。

1.針對結構安全補強之項目得另外行申請補助,並以建築物施作部分總樓地板面積核算,補助上限為4千元/平方公尺。

2.補助上限為本項工程經費55%。

增設升降機設備費用(整建或維護) 補助上限為本項工程經費之45%

新聞全文:內政部新聞發布 http://www.moi.gov.tw/chi/chi_news/news_detail.aspx?type_code=02&sn=8801。

參考網站: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http://www.jjwh.com.tw/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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